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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劃合同 jì huá hé tóng
“普通合同”的對稱。社會主義制度下直接根據(jù)國民經濟計劃簽訂的合同。有關合同的內容、變更或解除均須遵循計劃,違反計劃的合同無效,有過失的一方并須賠償對方因此而蒙受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