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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同

普通合同   pǔ tōng hé tóng

計劃合同”的對稱。社會主義制度下不是直接根據(jù)國民經濟計劃簽訂的合同。有關合同的內容、變更或解除均由當事人自由協(xié)商確定。以發(fā)生在公民之間的最為典型,如一般物品的買賣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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