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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新刑律

大清新刑律   dà qīng xīn xíng lǜ

1911年宣統(tǒng)二年十二月)頒布。由沈家本等仿照資本主義國家刑法制定。分總則和分則二編,共五十三章四百十一條。刑罰分為主刑和從刑,采用了罪刑法定主義、輕刑等原則和緩刑、假釋等制度,刪除了比附、十惡、八議等規(guī)定,新增了若干新罪名。但又附錄具有濃厚封建性的《暫行章程》五條。原定宣統(tǒng)五年施行,因1912年清政府被推翻,未果。后為北洋政府所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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