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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密斯法

史密斯法   shǐ mì sī fǎ

美國《一九四〇年外僑登記法》。因眾議員史密斯(Howard Worth Smith,1883—1976)提出其追加條款而得名。1940年6月國會通過。它以防止“顛覆活動”為借口,規(guī)定外國人和在外國出生的美國公民必須進行登記;凡以任何方式宣傳用暴力推翻美國政府者均構(gòu)成“犯罪”。1961年最高法院又作出確認(rèn)該法“黨籍條款”的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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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密」開頭的詞語:

史密斯
史密斯法
史密森學(xué)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