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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zhōng huá rén mín gòng hé guó xíng shì sù sòng fǎ

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大第二次會議通過。1996年3月17日第八屆全國人大第四次會議修改了本法,同日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修正后的刑事訴訟法共4編17章225條。第1編總則,規(guī)定了任務和基本原則,管轄,回避,辯護與代理,證據(jù),強制措施,附帶民事訴訟,期間、送達等;第2編分為立案、偵查和提起公訴3章;第3編審判,規(guī)定法院審判組織和對案件的審判程序等;第4編規(guī)定判決和裁定的執(zhí)行;最后為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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