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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zhōng huá rén mín gòng hé guó xíng fǎ

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大第二次會議通過。1997年3月14日第八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修改了本法,同日公布,自同年10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刑法共兩編15章452條。第1編總則,分別規(guī)定了刑法的任務、基本原則和適用范圍,犯罪,刑罰,刑罰的具體運用等,是應用刑法分則和其他刑事法律的原則依據(jù)。第2編分則,分為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權(quán)利、民主權(quán)利罪,侵犯財產(chǎn)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危害國防利益罪,貪污賄賂罪,瀆職罪,軍人違反職責罪。最后為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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