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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役錢

免役錢    miǎn yì qián

宋行免役法時,當役人戶照等第繳納的代役錢。熙寧四年(1071年)規(guī)定畿內(nèi)鄉(xiāng)戶照資產(chǎn)多少分等。上戶分五等,中戶分三等,下戶分兩等,坊郭戶分七等。每年在夏秋兩季按等第出錢交官府雇人代役;鄉(xiāng)戶自四等、坊郭戶自六等以下免繳。在兩縣有產(chǎn)業(yè)的,上戶在各該縣分繳,中戶并在一縣繳納。京畿試行取得成效后普遍推行。元祐(1086—1094)時恢復差役法后,免役錢未完全廢除。


參見:免役錢

掃描版:「免役錢」在《漢語大詞典》第2011頁 第2卷 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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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役」開頭的詞語:

免役
免役法
免役錢
免役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