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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役法

免役法    miǎn yì fǎ

亦稱“募役法”、“雇役法”。宋王安石新法之一。將*差役改為雇役的役法。宋*職役負擔沉重。仁宗時屢議改革,若干地區(qū)曾行輸錢免役。熙寧四年(1071年)規(guī)定將買撲酒稅、坊場錢(酒稅)、當役鄉(xiāng)戶的*免役錢以及坊郭等第戶和原免役戶的*助役錢作經(jīng)費,募三等以上稅戶充役,并按輕重給酬。在京畿內(nèi)試行,取得成效后普遍推行。司馬光元祐元年(1086年)恢復差役法,但衙前仍用坊場錢募人充當。以后役法變動不定。南宋仍行差役法。


掃描版:「免役法」在《漢語大詞典》第2011頁 第2卷 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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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役」開頭的詞語:

免役
免役法
免役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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