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廣義上說,是指適用于新聞事業(yè)的法律和法律條文的總括;從狹義上說,是指專門適用于新聞事業(yè)的法律,如報刊法、廣播電視法、新聞記者法等。專門的綜合性新聞法的結構一般有:一、總則。二、新聞機構的創(chuàng)辦。三、新聞工作的組...[繼續(xù)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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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廣義上說,是指適用于新聞事業(yè)的法律和法律條文的總括;從狹義上說,是指專門適用于新聞事業(yè)的法律,如報刊法、廣播電視法、新聞記者法等。專門的綜合性新聞法的結構一般有:一、總則。二、新聞機構的創(chuàng)辦。三、新聞工作的組...[繼續(xù)閱讀]
指新聞工作者在從事新聞工作時依法應享有的權力和利益,以及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絕大多數國家的新聞法,都有關于新聞工作者權利和義務的條款,有的設立專章,有的散見于新聞法的各章中。根據各國新聞法的規(guī)定,新聞工作者的權利...[繼續(xù)閱讀]
是通過新聞傳播媒介侵犯他人人格尊嚴的一種行為。誹謗指捏造或歪曲具體的事實,并加以擴散;一般的泛泛詈罵,是侮辱。侮辱罪比誹謗罪輕。在近代各國歷史中,新聞誹謗罪通常是政府迫害新聞工作者的手段。隨著法律的健全和出版...[繼續(xù)閱讀]
又稱“獲知權”、“知事權”、“了解權”等,指民眾了解其政府工作情況及其它各種信息的權利。18世紀的一些法律文件,如瑞典1766年的《新聞法》、法國1789年的《人權宣言》等,已經涉及到這個問題,但沒有使用“知曉權”這一明確...[繼續(xù)閱讀]
指公民對個人私生活事務保密的權利。就其與新聞工作的關系而言,它指新聞報道不能涉及與公共利益無關的私人事務,不能侵犯個人生活的安寧,引起他們精神上的痛苦和不安。涉及私人事務,即未經本人允許,公開其形象、姓名、財產...[繼續(xù)閱讀]
又稱“保護新聞來源的權利”、“保守職業(yè)秘密的權利”等,指新聞工作者不向外界透露提供消息者身份和姓名的權利。作為一種職業(yè)道德,它在19世紀已經得到公認。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保證消息渠道的暢通,保護消息提供者免受損...[繼續(xù)閱讀]
指新聞報道損害他人正當利益或失實時,所涉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單位依法應享受的進行答辯的權利和要求更正的權利。各國新聞法均設有專章規(guī)定如何行使這兩項權利,但具體細節(jié)不盡相同。這兩項權利的內容一般包括以下...[繼續(xù)閱讀]
又稱“公開性原則”,是一種國家的政治制度或政策。就它與新聞事業(yè)的關系而言,即指一種允許自由地公開報道新聞,特別是政治新聞的新聞制度或政策。這種制度始于18世紀六七十年代的瑞典、英國。在此之前,非官方的報刊不經允...[繼續(xù)閱讀]
指新聞機構和新聞工作者的行為準則和規(guī)范。從本世紀初起,它成為新聞學研究的一個課題,我國1982年以后出現了較多這方面的論文。在我國,通常把新聞道德和新聞倫理視為同一個問題,后者的含意窄一些,是指新聞記者與人相處的道...[繼續(xù)閱讀]
是新聞界為約束自己的行為而制定的行業(yè)性工作準則。它最早開始于19世紀70年代瑞典的輿論俱樂部,當時這個新聞界團體規(guī)定了一些行業(yè)準則。較著名的新聞自律有美國1922年的《新聞守則》、1934年的《新聞記者公約》、1949年的《道...[繼續(xù)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