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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共處五項原則

和平共處五項原則   hé píng gòng chǔ wǔ xiàng yuán zé
和平共處五項原則于1953年12月,中國政府同印度政府就兩國在西藏地方的關系問題進行談判,周恩來總理在會見印度代表團時第一次提出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即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1954年6月28日、29日 周恩來在訪問印度、緬甸期間,分別與印度總理尼赫魯和緬甸總理吳努發(fā)表《聯(lián)合聲明》,共同倡導和平共處五項原則。這五項原則是在建立各國間正常關系及進行交流合作時應遵循的基本原則,得到中國、印度和緬甸政府共同倡導。和平共處五項原則是中國奉行獨立自主和平外交政策的基礎和完整體現(xiàn),被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接受,成為規(guī)范國際關系的重要準則。
參見:和平共處五項原則


掃描版:「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在《漢語大詞典》第3672頁 第3卷 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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