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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席判決

缺席判決   quē xí pàn jué

法院在當事人一方未到庭陳述、辯論的情況下所作的判決。如我國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原告經人民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而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被告經人民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也可以缺席判決。缺席判決以案情已經弄清為前提;判決一經確定,對缺席者同樣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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