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田法 kē tián fǎ
李氏朝鮮的田制。李成桂于1391年頒布,以代替日漸廢弛的*田柴科。主要內容為:銷毀原有田籍,按新貴族、兩班官僚的等第分科(等),在京畿道各授以相應數量的收租地(科田);在地方上以軍田名義,分小量土地與當地的中小兩班;均得世代享用。另在京畿以外各道設公廨田、衙祿田、軍資田等,以其收入充作該地方政府之經費。規(guī)定佃農定著于耕地之上,繳納租賦并負擔兵役、徭役。此制曾對李朝的集權統治起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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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田法 kē tián fǎ
李氏朝鮮的田制。李成桂于1391年頒布,以代替日漸廢弛的*田柴科。主要內容為:銷毀原有田籍,按新貴族、兩班官僚的等第分科(等),在京畿道各授以相應數量的收租地(科田);在地方上以軍田名義,分小量土地與當地的中小兩班;均得世代享用。另在京畿以外各道設公廨田、衙祿田、軍資田等,以其收入充作該地方政府之經費。規(guī)定佃農定著于耕地之上,繳納租賦并負擔兵役、徭役。此制曾對李朝的集權統治起過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