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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會法

教會法   jiào huì fǎ

亦譯“寺院法”、“宗規(guī)法”。
泛指天主教、正教以及基督教的一些其他教派(如新教的圣公會等)的各種法規(guī)。
在法學(xué)著作中,通常專指中世紀(jì)天主教的法律。以基督教神學(xué)為思想基礎(chǔ),吸收羅馬法原則而形成。包括教皇詔令,宗教法院判決,宗教會議決議,以及從世俗法律轉(zhuǎn)借來的規(guī)定等。既適用于教會事務(wù),也適用于世俗事務(wù),對所有居民都有強制力。其匯總編纂約于1140年由意大利博洛尼亞僧侶格拉奇(Gratianus, 約1090—約1158)著手進行,其成果后被稱為《格拉奇教令》。1582年教皇格里高利十三世將《格拉奇教令》與其后的幾部教令合編成一部新的教令集,仿效《國法大全》的名稱,定名為《教會法大全》(Corpus Juris Canonici,亦譯《寺院法大全》、《宗規(guī)大全》,一直沿用到1917年,才為《天主教會法典》所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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