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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國公債

救國公債   jiù guó gōng zhài

國民政府以抗日救國為名發(fā)行的公債。1937年9月發(fā)行,總額五億元。年息四厘。規(guī)定自1941年起分三十年還本。1948年8月發(fā)行金圓券,公布《法幣公債處理辦法》。規(guī)定照票面加一萬三千倍,再按法幣三百萬對金圓券一元折合償還,使債券持有人遭受很大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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