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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說引用法
一稱“引證法”。古羅馬規(guī)定司法人員引用法學家意見時所應遵循的規(guī)則的法律。公元426年由東、西羅馬皇帝聯(lián)合頒布。旨在澄清引用各家學說所造成的混亂。該法將伯比尼安、烏爾比安、蓋尤斯、保羅、莫德斯蒂努斯正式定為五大法學家;規(guī)定他們的意見都具有法律效力;如其意見不一致,取決于多數(shù);人數(shù)相同時,則以伯比尼安的意見為準。東羅馬皇帝查士丁尼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