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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極條約 nán jí tiáo yuē
蘇、美、英、澳、法、挪、比、日、新西蘭、阿根廷、智利和南非等12國于1959年12月1日在華盛頓簽訂。1961年6月23日生效,有效期為30年。條約規(guī)定:南極只能用于和平目的,禁止在南極地區(qū)采取任何軍事性質的措施和活動;禁止在南極進行任何核爆炸及棄置放射性廢物;締約各方有權指派觀察員進行“視察”;在條約有效期內,凍結對南極洲的任何領土要求。中國于1983年6月加入該條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