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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京公約

東京公約   dōng jīng gōng yuē

《關(guān)于在航空器內(nèi)的犯罪和犯有某些其他行為公約》。國際民航組織于1963年9月14日在日本東京舉行的國際航空法會議上簦訂。主要內(nèi)容:飛機登記國對飛機上發(fā)生的犯罪行為,和其他可能或確實危害飛機或所載人員或財產(chǎn)的安全的行為有管轄權(quán);當機長確認某人在飛機上已進行或準備進行犯罪行為或上述其他行為時,有權(quán)對此人采取包括拘禁在內(nèi)的必要的合理措施,并將此人交送降落地締約國處置;如機上有人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脅非法控制飛機時,締約國有義務(wù)盡快恢復機長對飛機的控制,把飛機及所載貨物交還合法的占有人。中國于1978年11月交存加入書,但對公約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作保留。1979年2月公約對中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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