剝奪政治權利 bāo duó zhèng zhì quán lì
舊稱“褫奪公權”。剝奪犯罪分子在一定時期內(nèi)參與國家管理、政治活動權利的刑罰。我國刑法規(guī)定的附加刑之一,也可獨立適用。剝奪的權利內(nèi)容是:(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2)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3)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4)擔任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人,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于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于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剝奪政治權利終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