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yè)前,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向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 (共 5518 字) [閱讀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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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yè)前,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向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 (共 5518 字) [閱讀本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