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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七十二條 (概念及方式)一、兩個或兩個以上之公司,即使其種類不同,亦得合并為一個公司。二、合并得以下列方式為之:a)將一個或多個公司之全部財產移轉予另一公司,以及將該經合并之公司之出資、股份或股配發(fā)予被合并公 ......(本文共 4656 字 ) [閱讀本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