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令第302號,2001年4月21日起施行。第十六條 特大安全事故發(fā)生后,有關縣 (市、區(qū))、市 (地、州) 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程序和時限立即上報,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報告,并應當 (共 216 字) [閱讀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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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務院令第302號,2001年4月21日起施行。第十六條 特大安全事故發(fā)生后,有關縣 (市、區(qū))、市 (地、州) 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程序和時限立即上報,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報告,并應當 (共 216 字) [閱讀本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