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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訴訟當事人雙方以外的非訴訟參與人與當事人一方達成協(xié)議,由該非訴訟參與人提供訴訟費用,并承擔一定風險,于勝訴時收取訴訟得益或取得報酬的行為。英美法系普通法中規(guī)定了本罪,我國臺灣刑法在妨害秩序罪中規(guī)定了特定的“挑 (本文共 416 字 ) [閱讀本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