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貝殼
學習中心
首頁
百科
漢語
翻譯
專業(yè)
圖片
醫(yī)學
人物
科普
歷史
名言
教育
搜 索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組織到境外的游覽、度假、休閑等形式的旅游活動以及為旅游活動提供相關服務的經營活動,適用本法。
所屬欄目:
圖解旅游法
......(本文共 0 字 )
[閱讀本文] >>
推薦內容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響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處理: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包價旅游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包括下列內容:
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由于地接社、履行輔助人的原因導致違約的,由組團社承擔責任;組團社承擔責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輔助人追償。
訂立包價旅游合同時,旅行社應當向旅游者告知下列事項: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者,并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
違反本法規(guī)定,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yè)務的,由旅游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對有關責任人員,處三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旅行社應當按照包價旅游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旅游行程安排。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旅游業(yè)發(fā)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
圖片
更多
政區(qū)
郵票
美術
佛像
昆蟲
瓷器
鳥類
敦煌
書法
茶具
本草
蝴蝶
銅鏡
長征
動物
平涼
古硯
陶瓷
鈞瓷
蓮花
東華
名畫
蜀窯
銀幣
酒具
恐龍
元寶
貨幣
彩石
旗幟
丑角
木雕
名塔
名城
漆畫
油燈
木蘭
名園
硯石
臨界
銅元
硬幣
錫器
印章
名寺
野瓷
鑄幣
梅花
名樓
名橋
名窟
宇宙
茶史
墨盒
收藏
撲克
名觀
扇骨
墨跡
名祠
茶品
窯洞
養(yǎng)兔
名陵
煙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