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男方不得提出離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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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男方不得提出離婚的情形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nèi)或中止妊娠后六個(gè)月內(nèi),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rèn)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qǐng)求的,不在此限。男方在以下三種情形下不得提出離婚:1 女方在懷孕期間2 女方在分娩后一年內(nèi)分娩 ......(本文共 528 字 , 5 張圖)     [閱讀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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