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不具備“三種人”資格而擔任工作負責人

所屬欄目:配電運檢

1.4 不具備“三種人”資格而擔任工作負責人

【風險分析】不清楚工作負責人的安全職責,對現場安全狀態(tài)不可控,造成安全事故。【相關規(guī)定】《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安全工作規(guī)程 (配電部分)(試行)》3.3.11.2中規(guī)定:工作負責人應由有本專業(yè)工作經驗、熟悉工作范圍內的設備情況、 ......(本文共 218 字 , 2 張圖)     [閱讀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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