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欄目:澳門民事訴訟
第三百一十一條 法官回避之情況一、法官在下列情況下須回避而不得履行其職務(wù):a)本人或所代理之他人,為訴訟之當事人,或在訴訟中具有可使其成為主當事人之利益;b)該法官之配偶或與其有事實婚關(guān)系之人又或該法官之任一直系血 ......(本文共 1408 字 ) [閱讀本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