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分節(jié) 共同規(guī)定

所屬欄目:澳門民事訴訟

第一百七十五條傳喚及通知之作用一、傳喚系指:a)知會被告其被某人起訴并召喚其參與訴訟以作出防御之行為;b)首次召喚某一與案件有利害關(guān)系之人參與訴訟之行為。二、通知系用于在其他情況下召喚某人到庭或讓其知悉一事實。 ......(本文共 748 字 )     [閱讀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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